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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06月26日)马鞍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2023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 行动第三批典型案例-观察:

  2023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开展以来,马鞍山市市场监管局聚焦民生领域群众反映强烈、社会舆论关注和市场监管风险压力大的突出问题,集中力量,精准发力,重点打击十二类违法行为,查办了一批与群众紧密相关的违法案件。现将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第三批典型案例公布,食品领域案例如下。

  1、马鞍山市和县市场监管局纠正和县某蛋糕坊二店未遵守限制商品过度包装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为

  2023年6月14日,马鞍山市和县市场监管局纠正和县某蛋糕坊二店销售粽子包装成本违反限制商品过度包装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为。

  经查,和县某蛋糕坊二店销售“粽情粽意”礼盒售价129元/盒,采购用于“粽情粽意”礼盒的包装材料费用共为21元/盒,经计算其包装成本达到产品销售价格的16.3%,不符合GB23350-2021《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 食品和化妆品》国家标准第1号修改单4.3“包装成本”“……销售价格在100元以上的月饼和粽子,生产组织应采取措施,控制除直接与内装物接触的包装之外所有包装的成本不超过产品销售价格的15%。……”的规定要求。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禁止过度包装的规定,构成了未遵守限制商品过度包装强制性标准的行为。2023年6月14日,和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经复查,当事人已将上述“粽情粽意”礼盒作下架处理。

  部分商家使用华丽奢侈的包装吸引消费者,增加消费者的购买欲望,不仅增加消费者的消费成本,而且对资源也是一种浪费,市场监管部门将加强执法检查力度,教育商家合法经营,杜绝过度包装的行为,倡导绿色文明消费。

  2、马鞍山市和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和县乌江某超市违法标注为有机产品花菜案

  2023年3月9日,马鞍山市和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和县乌江某超市虚假宣传有机花菜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1月3日,和县市场监管局接到投诉举报后,对和县乌江某购超市进行检查,在该店铺的货架上发现有宣传为有机蔬菜的花菜,但当事人无法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查,上述花菜为普通蔬菜,当事人从南京茂永农产品有限公司购进的,共购进30公斤,每公斤进价2.4元,每公斤售价3.96元,已全部销售出。本案货值金额118.80元,违法所得46.8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 》第三十五条,和县市场监管局依据《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第五十条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随着人们的生活水平大幅提高,对商品品质的要求也提高,商家利用消费者的这一心理进行误导公众,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同时也扰乱了市场公平竞争的秩序。市场监管部门将对此类现象加大检查力度,不断净化市场环境,维护市场秩序。

  3、马鞍山市市场监管局查处马鞍山市雨山区某茶行侵犯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专用权案

  2023年6月1日,马鞍山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马鞍山市雨山区某茶行侵犯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涉案物品及违法所得、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5月9日,执法人员对马鞍山市雨山区彤彤茶行经营场所进行执法检查,在当事人经营场所的货架上发现,散装茶叶(无标识)及其配套的绿色及红色“泾县兰香”罐装盒及手提袋。罐装盒和手提袋上印制有“泾县兰香茶”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绿色“泾县兰香”罐装盒现场共40只、红色“泾县兰香”罐装盒现场共13只。经查,当事人称散装茶叶于2023年4月下旬从泾县购进,没有购进票据,不能证明茶叶产地。绿色、红色“泾县兰香茶”罐装盒及手提袋是从芜湖市某包装门市部购进,主要用来包装散装茶叶。当事人无法证明所购进散装茶叶符合“泾县兰香茶”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且不能提供商标权利人授权证明。截至检查时,当事人使用上述罐装盒和手提袋共销售散装茶叶2斤,经营额为200元;绿色、红色“泾县兰香茶”罐装盒及手提袋金额货值金额为225.25元;合计425.25元。当事人侵犯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的相关规定,马鞍山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泾县兰香茶”是我省泾县为发展茶产业集群申请的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本案中当事人在未明确来源的散装茶叶上使用“泾县兰香茶”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对消费者具有较大的误导性,破坏了市场竞争秩序。通过该案的查处,有利于规范茶业行业内经营者合法使用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