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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06月28日)2023年河南省市场监管民生领域“铁拳”行动典型案例(三)-环球速递!

  今年以来,河南省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聚焦关系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重点商品、重点领域和重点行业,紧紧围绕群众反映强烈、社会舆论关注和市场监管风险压力大的突出问题,持续推进“铁拳”行动,查办了一批与群众利益息息相关的违法案件。现将部分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案例一:禹州市二梅副食商行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案

  2023年2月13日,禹州市市场监管局根据线索,依法对禹州市铭铭仓储服务中心进行检查,现场发现鸡腿精肉等冷冻肉制品。经查,上述冷冻肉制品为禹州市二梅副食商行从济南勇盛冷藏食品有限公司购进,保质期均已超过一年,共计17.8吨,货值金额19280元,未售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2023年4月,禹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给予当事人没收超过保质期冷冻肉制品17.8吨;罚款29.1万元。

  肉类食品超过保持期会导致细菌大量生长,致使蛋白质变质,甚至会产生毒素,容易造成感染性肠道疾病等,给食品安全带来严重隐患。进口冷链食品生产经营者、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第三方冷库经营者要引以为戒,坚持守法诚信经营,全面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案例二:濮阳市红磨坊食品有限公司生产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馒头案

  2022年9月,濮阳市市场监管局在国抽平台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显示河南红磨坊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馒头检出“脱氢乙酸”。经查,河南红磨坊食品有限公司共生产该批次馒头2490袋,货值金额6972元,违法所得1743元。当事人生产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馒头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2023年3月,濮阳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给予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1743元;罚款7万元。

  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违法行为较为隐蔽,是市场监管部门严厉打击的重点领域,执法人员需具有较强的专业素养和风险意识。市场监管部门严格落实“四个最严”要求,督促食品生产企业严格落实主体责任,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案例三:开封市利丰祥食品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2022年12月28日,开封市市场监管局在国抽平台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显示开封市利丰祥食品有限公司加工生产的“老奶奶”牌花生米黄曲霉毒素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查,该批次食品于2022年9月21日共生产24箱,销售价格:77.5元/箱,货值金额1860元。开封市利丰祥食品有限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2023年3月,开封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给予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1860元;罚款5.1万元。

  黄曲霉毒素是一种强致癌性的真菌毒素,长期食用黄曲霉毒素超标的食品,可能会对肝脏造成损害。市场监管部门将进一步强化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监管力度,全面筑牢食品生产安全防线。

  案例四:安阳市甘源食品(安阳)有限公司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案

  2022年9月21日,安阳市市场监管局在国抽平台收到临沂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出具的不合格检验报告,报告显示甘源食品(安阳)有限公司生产经营的酱香牛肉味烧米饼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GB17401-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膨化食品》要求。当事人申请复检后,结果仍为不合格。经查,当事人共生产该批次酱香牛肉味烧米饼成品81箱,已全部销售,违法所得5117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2023年2月,安阳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给予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5117元;罚款6万元。

  过氧化值是油脂酸败的早期指标,主要反映油脂被氧化的程度。食用过氧化值超标的食品一般不会对人体健康造成损害,但长期食用过氧化值严重超标的食品可能导致肠胃不适、腹泻等。市场监管部门持续加大抽检力度,依法查处不合格食品生产经营者,督促履行法定义务,防控食品安全风险。

  案例五:汝南县拼多多佳品男人网店销售有毒有害食品鹿鞭牡蛎肽案

  2022年12月12日,汝南县市场监管局根据线索,依法对拼多多佳品男人网店销售的食品“鹿鞭牡蛎肽”进行抽样,并委托河南状元红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验,检测报告显示含有国家明令禁止添加的化学物质成分“西地那非”。经查,当事人自2022年3月至2023年1月期间,共销售上述食品48232盒,货值金额123万元。当事人销售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2023年1月,汝南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将此案件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涉案产品中的“西地那非”是一种处方药,须在医师指导下服用。若脱离医生指导的情况下使用西地那非,会对服用者的健康和生命造成严重威胁,可能出现眼睛模糊、头晕口干等症状,对心脏的刺激很大,还会影响肝肾功能。市场监管部门将持续督促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和入网食品经营者履行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食品安全义务,加强网络食品安全监管,严厉打击非法添加违法行为。

  案例九:卢氏县田增宝健康咨询服务中心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消费者推销产品案

  2022年8月12日,卢氏县市场监管局根据线索,依法对卢氏县田增宝健康咨询服务中心进行检查,现场发现该中心宣传销售曲益糖定康、压康片、鱼蛋白粉固体饮料等食品。经查,当事人利用宣传资料对其销售的保健食品宣称“糖尿病的克星”“高血压的克星”“痛风的克星”等治疗功能,擅自使用名人科学家钱学森、航天员翟志刚使用产品前后照片进行对比。当事人对其商品的功能作虚假和引人误解商业宣传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的规定。2023年3月,卢氏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的规定,给予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罚款5万元。

  “傍名人”“搭便车”等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严重侵害消费者和名人个人名誉的合法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第十七条规定“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商家在进行一般产品宣传时应准确真实,不得发布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等内容诱导消费者。

  稿源:执法稽查处